添加时间:2008-07-06 原文发表:2008-07-06 人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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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告
1、代办人或受委托人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全体股东或公司及企业(统称申请人)签章的《申请登记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其代办或受委托权限以委托书为准。
2、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设立企业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表格,并确认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6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7、登记表格填写范本请查看样本。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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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
时间要求
一、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四、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开业登记。
五、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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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受理和决定的具体要求
一、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并于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领取、换取、交回营业执照。
二、予以受理的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
1、申请材料需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2、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的,自收到材料原件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材料原件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上述受理事项作出准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交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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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一、接待公司(企业)时,做到热情服务,登记表格一次给清,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
二、办理公司(企业)登记时,实行首办责任制。由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者的首项询问负责全程接待,并予以指导帮助。
三、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办结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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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登记注册收费标准请查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收费公示格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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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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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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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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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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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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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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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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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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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 |
注册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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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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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桂价费字[1999]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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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企业 |
|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
注册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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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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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桂价费字[1999]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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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企业 |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
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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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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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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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的企业 |
| 2、企业变更登记费 |
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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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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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桂价费[1999]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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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企业 |
| 3、“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 |
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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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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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桂价费字[1998]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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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改”企业变更登记的企业 |
| 4、企业年度检验费 |
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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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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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2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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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年度检验的企业 |
| 5、企业换发、补发营业执照费 |
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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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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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2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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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的企业 |
| 6、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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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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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
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2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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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及不具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领取第二本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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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
监制单位: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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